山东启动为期9个月大气污染省级督查,涉及这七个市
2017.07.04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和《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督导各市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把存在问题尽快清查消除掉,切实推动国家强化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省环保厅决定开展大气污染省级督查。

  据悉,此次督查从2017年6月28日开始,至2018年3月31日。督查范围是7个传输通道城市,即: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工作情况。

  ——重点行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对所有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是否齐全并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重点督查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重点督查是否按《工作方案》进度要求完成排查、取缔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

  ——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根据督查方案,本次督查将通过明察暗访和夜查、突击查、“杀回马枪”等随机抽查的方式,主要对大气污染源治理情况、各市自查自纠效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地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提出追责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